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在离婚之前,通常都会分居。分居能够让对方认真考虑清楚婚姻关系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分居能够减少很多矛盾的产生。那么分居证据怎么提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分居证据怎么提供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被人感官感受记忆的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等。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分居的证据一般也有分居协议、租赁合同、双方往来信件等等,一般因为感情问题分居两年以上的是会准予离婚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分居证据怎么提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