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671-2005前言本标准由河北省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园林系。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福双、李银华、李志勇、邵秀杰、崔向东、王金华、韩亚利、吕志建、张长竣王慧娟。
国槐苗木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槐苗木的定义、分级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露地培育的裸根苗。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苗木:具有根系和苗干的树苗,无论年龄大小,未出圃栽植前均称为苗木。
2.2、苗木种类: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群体,如:播种苗、移植苗等。
2.3、苗龄:苗木的年龄。从播种到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数字表示播种苗在原地的年龄;第二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1-0表示1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
2-0表示2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
1-1表示2年生移植苗,移植一次,移植后培育一年。
1-2表示3年生移植苗,移植一次,移植后培育两年。
2.4、一批苗木: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苗木,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批)。
2.5、地径:苗木地际直径,即苗干基部土痕处的粗度。
2.6、苗高:自地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
2.7、根系长度:起苗修根后应保留的根系长度。
2.8、ⅰ级侧根:直接从主根上长出的侧根。
3、苗木分级
3.1、合格苗分ⅰ、ⅱ两个等级,以综合控制条件、根系、地径、和苗高四项指标确定。
3.2、综合控制条件为:苗干通直,色泽正常,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不失水或很少失水。
3.3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苗木,达到要求者以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分级。
3.4、分级时,首先看根系指标,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级别,如根系达ⅰ级苗要求,苗木可为ⅰ级或ⅱ级,如根系只达ⅱ级苗的要求,该苗木最高也只为ⅱ级。
3.5、在根系达到要求后,按地径和苗高指标分级,在苗高、地径不属同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为准。如根系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
3.6、分级时要做出等级标志。
3.7、苗木等级见表1
4、检测方法
4.1、抽样
4.1.1、起苗后质量检测要在一个苗批内进行,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数量见表2:
4.1.2、成捆苗木先抽样捆,再在每个样捆内各抽10株;不成捆苗木直接抽取样株。
4.2、检测
4.2.1、地径用游标卡尺测量,如测量的部位出现膨大或干形不圆,则测量其上部苗干起始正常处,读数精确到0.05cm。
4.2.2、苗高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自地径沿苗干量至顶芽基部,读数精确到1cm。
4.2.3、根系长度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从地径处量至根端,读数精确到1cm。
4.2.4、大于5cm长ⅰ级侧根数是统计直接从主根上长出的长度在5cm以上的侧根条数。
4.2.5、综合控制条件用感官检测。
4.2.6、苗木检测工作应在背阴避风处进行,注意防止根系失水风干。
5、检验规则
5.1、国槐苗木成批检验。
5.2、检验工作限在原苗圃进行。
5.3、苗木检验允许范围,同一批苗木中低于该等级的苗木数量不得超过5%。
5.4、检验结果不符合5.3规定,应重新进行抽样、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5.5、检验结束后,填写苗木检验证书(表3)。向外县调运的苗木要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
6、起苗、包装、运输和贮藏
6.1、起苗前要进行充分浇水,补充苗木本身水分。
6.2、起苗后立即修根、分级,按数捆扎、假植或造林。
6.3、根据运输距离和时间,可对苗木进行粗包装(用帆布、塑料布等整车包装和保湿),根部注意保湿。
6.4、运输途中,必须对苗木采取保湿、降温、通风、日晒等措施。
6.5、苗木运到目的地后,应立即开包造林或假植。
6.6、苗木运输应附管理部门要求的苗木标签(表4)。
6.7、起苗后苗木不能立即外运或栽植时,要进行假植。
6.8、秋季起苗、翌年栽植的苗木,必须进行越冬假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