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按月给予有义务保密的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
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明确,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独立于合同
1.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独立于合同 可以独立,不是一定独立。
2.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其中违约责任并非必须有的内容,所以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独立于合同。
三、合同违约金如何约定才合法
1.违约金约定的数额应当不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才是有效的。
2.如果当事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