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嫖客证言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罪

发布时间:2024-07-24
无嫖客证言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罪
无嫖客证言应按下列标准来认定介绍卖淫罪:1、行为人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2、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3、被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4、存在其他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无嫖客证言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罪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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