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中院诉讼费的标准
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所应当缴纳的诉讼费的标准是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对于申请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中院决定支付的标准。上诉中院诉讼费的标准的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