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4-07-19
自诉案件的特点
自诉案件的特点如下:1.可以调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诉;2.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3.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自诉案件的特点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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