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24-07-18
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有,主体具有相邻性和多数性,客体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内容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如果在相邻的关系当中,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那么是需要即时的赔偿损失的。不可以堆放一些有害物质,避免造成对邻居的危害,一旦造成危害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一、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单一的民事主体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问题。应注意者,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邻性,因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此所谓“毗邻”,不仅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
(二)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
尽管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也是物权制度,但其客体与其他一些物权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有时也可以是不动产本身。
第五种观点认为,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其客体形式较为单一,就是特定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因此,与作为所有权范畴的共有权相比,共有关系所产生的共有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不动产;与作为他物权的担保物权相比,担保关系所产生的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只能是不动产,其客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显而易见。
(三)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总的来说,相邻各方应给对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实现,提供必要的便利或限制自己的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尽管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少量基本类型的相邻关系,但从世界民事立法与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的实践来看,相邻关系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
二、相邻关系的常见情况有哪些
(一)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二)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三)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7、相邻安全关系。
三、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守哪些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从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相邻的法律关系是非常特殊的,也是比较复杂的,可以做一些对相邻关系有害的事情。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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