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

发布时间:2023-08-11
怎么正确区分“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相信这是很多投标人想了解的问题,为了解决大家的困扰,接下来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展开具体介绍。
否决投标
招标法体系规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采购法体系没有“否决投标”一说。与“否决投标”一词涵义比较接近的表述是“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对于评审中出现的投标文件不被评标委员会所认可的情形,采购法体系没有使用“否决投标”一词。
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从这一规定来看,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时发现的不合格投标文件不直接采用否决的方式,而是把该投标文件视同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再继续对其进行评审。从对投标文件的处理结果来看,采购法体系中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否决投标”。
no.1 概念
对于否决投标法律上亦无相关定义。从字面意思而言,“否”即表示不同意、不认可,“决”即决定、决议。否决投标即是指不同意继续参加投标,或对已经参加投标的过程表示不认可。同投标无效,被否决投标的主体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特定主体,而非针对整个招标项目。否决投标发生在开始评标后,否决权主体为评标委员会。
no.2 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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